一、實體適用條件相同
免予處分和不予處分的實體適用條件是一樣的,就是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之一,就可以實施,并對其轉化為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。
1.違法情節(jié)輕微+具有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的從輕或者減輕等情形之一。
2.違法活動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+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。
二、適用的環(huán)節(jié)不同
免予處分僅適用于立案調查后。不予處分既可以適用于立案后,也可以適用于立案前的初核階段、日常監(jiān)督階段。
三、程序不同
免予處分,需移送審理并經過本機關集體審議。不予處分可不必經過審理程序。
四、對文書的要求不同
免予處分需要作出免予處分的書面決定書。不予處分則不是必須作出不予處分決定書,可以在履行批準程序后,對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。
五、總結
原本要政務處分的案件,在實體上由于滿足免予處分和不予處分的實體適用條件,才可以適用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的規(guī)定轉為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。如果此時案件還為立案的,就可以直接作出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進行結案。如果已立案的,一般都應移送審理。但移送審理的調查報告意見,可以適用免予或者不予處分的規(guī)定,建議給予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。審理部門一般應選擇作出免予處分的書面決定書。(來源:法紀學習組)